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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法留置船舶物料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110网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陈江峰,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代表人:田福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群彪,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益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善征公司)非法留置船舶物料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10日对本案进行质证。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江峰,被上诉人善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群彪到庭参加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善征公司起诉称:善征公司有一废船改装成打桩船。2013年11月13日,因善征公司承建的舟山市长峙岛凤凰湾围海工程打桩项目将结束,就与***签订了一份《废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废船以58万元价格出让给***,但同时排除性约定船上一套打桩设备、一台五吨吊机、发电设备柴油机四台(其中160千瓦两台、12千瓦两台)、锚机六台、钢丝绳一套及电缆等均不在买卖范围之内。2014年1月29日,由于善征公司所承建的工程未能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工期延误,仍需要使用该船进行打桩作业。于是善征公司、***再次就买卖合同标的船舶交付进行磋商,结果善征公司承诺将该船买卖价格变更为50万元,***承诺该船由善征公司使用到同年3月中下旬。2014年3月30日,***在未通知善征公司的情况下,带人到善征公司所承建工程的施工地强行命令该船船长将船开到定海码头,在定海码头不顾善征公司人员的说理、阻止将船上滑轮、手板葫芦等设备均装上农用车拉走。之后***命令自己带来的人员将该船开走,船上包括上述排除在买卖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等也被侵占,至今下落不明。善征公司认为,***已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向善征公司返还被侵占的打桩设备、发电设备、锚机及吊机等海上工程施工设备,如不能返还,***向善征公司赔偿因***侵占上述设备导致善征公司遭受的损失1421800元;二、***承担自2014年3月30日起善征公司因前述设备被侵占所造成的利益损失(按上述设备市场租赁价,以每日5000元计付至完全返还、清偿日止)。
  ***在一审答辩称: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由于善征公司无法在2014年3月18日前交船,***有权无条件拖离该船;船上不存在善征公司所称的设备,即使有未拆除的设备,也系善征公司主动放弃对设备的占有,***有权自行处理,故***没有侵占善征公司财物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善征公司的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查明:“苏宝工19号”船系案外人陆善国所有,船舶种类登记为工程船,后自行改装为打桩船,但未进行变更登记。善征公司与陆善国签订租船协议书,约定善征公司租用陆善国打桩船“苏宝工19号”用于舟山碧海蓝天凤凰湾围海工程工地施工,租用日期约2012年5月1日进场,按实际施工日起至工程竣工,月租金50000元;施工结束后,善征公司如有合适渠道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可将“苏宝工19号”船出卖给他人(不包括施工设备),出卖款归陆善国所有。2013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废船买卖合同,约定善征公司将“苏宝工19号”出卖给***,船舶现有价款580000元,预交定金500000元,余款按工程结束后***拖船前付清,工程地点为舟山长峙岛凤凰岛围海工程,此船不得离开凤凰岛海域;以协议订立起75日内交船(期间拆除船舶设备及工具),如未能如期交船,后果由善征公司承担,***可以自行拖离;船舶设备及工具由善征公司自行拆除,其中包括:打桩设备一套、5吨吊机一台、发电设备柴油机四台(160千瓦两台、12千瓦两台),锚机六台、钢丝绳一套、电缆线等。该份废船买卖合同由善征公司盖章、善征公司代表陆俊豪以及***签字。同日,***向善征公司支付50万元。2014年1月29日,双方签订承诺书,作为废船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1、双方协商,2014年3月18日前由打桩船自行开工,船上设备及工具由善征公司自行拆除(设备包括:打桩设备一套、吊机设备一台、锚机4台、发电机组一台160千瓦),在原合同上50万元已付,85000元作废;2、2014年3月18日以后,***无条件将此船拖离,若未拆除设备由***自行处理;3、2014年3月18日善征公司将船拖至舟山地区指定地点,地点由***指定;4、以上由双方友好协商签字即生效。”该承诺书由善征公司方陆俊豪、陆国奋以及***签字。2014年3月30日,涉案船舶自凤凰湾施工地驶至定海码头,之后***将船开走并处理了船舶及船上设备。善征公司以***侵占船上设备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废船买卖合同及承诺书均由陆俊豪及***签字确认,而废船买卖合同由善征公司盖章并明确善征公司方代表为陆俊豪,故***有理由相信陆俊豪能够代表善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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