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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侵犯作品广播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法定代表人汪文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昕晖,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苏会军,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华夏城视公司)侵犯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华夏城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华夏城视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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