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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到期债权,无须提前通知被执行人
发布日期:2017-04-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上则案例,说的是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但个案中【如(2017)沪0114执异*号】,有第三人未提出异议,但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到期债权提异议,认为,法院执行到期债权,应提前通知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人民法院作出划拨、提取裁定,是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该裁定送达给负有履行到期债务的第三人时即发生效力,无需提前通知被执行人
所以,一旦可能为被执行人,要警惕到期债权随时可能被妥善处理。再引申出一个话题,法院对未到期债权能否直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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