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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发布日期:2017-04-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是由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而意外事故则是由于自然原因和行为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区分的关键:一是看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诸如地震、洪水、台风等造成的,则只能是意外事故,而不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二是看行为人是否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在事故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情况下,要认定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就要看行为人是否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
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不能预见”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两者之间的界限,这是区分重大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的关键。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事故的发生是出乎人们预料以外的突然变化,或者是超过行为人职责内所能预见的变化,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对此不负责任。“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事故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事故,对此应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此外,“不能抗拒”是指人们无法抗拒的强制能力。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就要对具体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的环境、条件作出具体、全面的分析,既要考虑无法抗拒的力量,又要研究、分析人或物本身的抗御能力,如果自然强制力没有超过人或物本身应有的最大抗御能力,就不能认定为“不能抗拒”;反之,如果自然强制力超过了人或物本身应有的最大抗御能力,就可以认定为“不能抗拒”。
(摘自《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5版)(上册)》,王作富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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