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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7-04-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各类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经营体的生产、作业安全。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一点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正常生产秩序被破坏,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生产安全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会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之规定,本罪的构成以行为人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为前提条件;而且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以本罪论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只要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际上,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事故。
(摘编自《危害公共安全罪》,文盛堂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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