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作为证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其本人有约束力。若债务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其本人时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
二、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三、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
四、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电话录音应保留原始载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
六、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