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屡创交通事故赔偿数额新高
2012年,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获赔19.4万元
2012年,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李水全律师代理十级伤残受害人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受害人争取了19.4万元赔偿款,创造了当年同级别伤残等级赔偿数额新高,践行着成为“弱势群体代言人”的诺言。很多当事人慕名而来,他都以较大的热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利益。
2015年,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获赔36万元,创同级别伤残等级赔偿数额新高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7日,浙江人吕某耿乘坐耿某驾驶的车辆沿107国道马头镇由南向北行驶至杏园桥南侧地段处,遇有情况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同向前由南向北行驶的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原告受伤,郭某驾驶的车上货物流失,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后果。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吕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耿某住院共计41天,医疗费共计1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吕某为九级伤残,护理期限为90天、护理人数为2人,营养期限为90天。
办案经过:
耿某由于系外地人,在邯郸举目无亲,其哥哥代其在网上寻找律师。其哥哥通过筛选,最终确定聘请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李水全律师。耿某与李水全律师办理完委托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便回家修养身体了。所有的诉讼程序工作都交代给了李水全律师。
李水全律师详细分析耿某的具体情况,并针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让耿某补充相关证据,争取利益最大化。首先,耿某系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郑州打工,按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李水全律师要求耿某提交了营业执照、租房合同、子女在郑州的上学证明等,争取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其次,耿某伤情严重,但住院时间才41天,为了省钱,耿某在未痊愈的情况下要求出院回家修养,回家后仍然需要休息和护理,更需要加强营养。司法实践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只支付住院期间的费用。这样就导致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得不到全部赔偿。为了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李水全律师在申请司法鉴定伤残等级的同时,申请了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鉴定。最终法院判决按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计算相关待遇。第三、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问题,耿某儿子跟随其一起在郑州上学,应当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抚养费;耿某父母在浙江老家生活,当年浙江农民居民消费性支出为14498元,而河北省农村标准仅为8000多,因此,李水全律师要求按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水全律师的观点。
案件审理结果:
2015年12月25日,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做出(2014)磁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366504.12元。该赔偿数额创造了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数额新高。
2016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法院判机动车担70%责任
基本案情:
磁县胡某2016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邯郸市中华大街与成峰路交叉路口处与杜某驾驶的轻型仓栏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20天后医治无效死亡。后经邯郸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为:机动车驾驶人杜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三轮车驾驶人胡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事故科调解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办案经过:
胡某家属通过熟人介绍找到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李水全律师。李水全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胡某系农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2、胡某配偶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3、同等责任情况下能主张机动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针对上述三个问题,李水全律师认为:1、胡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系某厂退休工人,每月有退休工资,而且跟其子女在长期在城镇居住,因此应当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2、胡某配偶70多岁,丧失劳动能力,其生活来源主要依靠胡某的退休工资,根据《婚姻法》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因此,胡某配偶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3、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据此,本案胡某驾驶的非机动车辆,可以主张机动车方承担70%-80%的责任。
案件审理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胡某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其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认可,由于被告系机动车,原告系非机动车,根据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方应承担70%的责任。2016年12月23日,(2016)冀0427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39390.83元。
(说明:由于胡某死亡时已经77岁,死亡赔偿金按5年计算,因此,死亡赔偿金数额是正常情况20年的四分之一。本案最大的亮点是法院判决机动车方承担更大的责任,更倾向于保护非机动车方--弱势方的利益。本案充分体现了律师在保护受害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
2016年,邯郸律师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再创佳绩,受害人担70%责任获赔35万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30日21时许,李某驾驶桑塔纳小型轿车沿邯郸市飞机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海关门口北侧第一断口处,撞到同向前方减速准备转弯的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带挂车尾部,造成李某死亡,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害的后果。后经邯郸市交警支队第五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为:李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
案件办理经过:
李某家属找到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李水全律师,要求李律师帮其打官司,帮其依法维权。李水全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申请了诉前保全,查封了肇事车辆后,依法向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开庭后依法进行了调解,但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数额较低,而且二被告分歧比较大,被告连20万都不同意,无奈,法院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判决。
法院审理结果:
2016年7月31日,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共计349345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1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字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说明:本按经事故科责任认定受害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受害人承担70%责任,但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对被告的答辩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最终法院支持了受害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受害人家属非常满意,超出了受害人家属的预期。)
李水全,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邯郸市律师协会青年法律委员会委员,邯郸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职工维权律师,邯郸市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2012年被110法律网评为“最信赖的优秀律师”(河北省唯一),2012-2014年度荣获邯郸市“青年拔尖律师”荣誉称号,2016年评为河北省职工维权“十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