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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发布日期:2017-04-14    作者:张梅律师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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