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婵端诉黄少宏、黄丽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黄少宏、黄丽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婵端诉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张婵端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撤销三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房产价值约76万元,并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