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不当得利 拿了还得还回来
发布日期:2017-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4日,高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综合意外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5年2月13日,高某驾驶自卸大货车发生单方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015年5月25日,高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医疗保险理赔,6月17日,保险公司向高某家属理赔意外伤害医疗1万元。6月28日,向高某理赔残疾赔偿金30万元。
发现端倪
2016年3月,该保险公司在内部稽核检查中发现高某投保时填写的驾驶类型与申请理赔材料中所提供的类型不符。经查证,高某所持驾照不得驾驶事故时所驾车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不符合赔付条件。保险公司前期向高某支付的31万元保险赔偿金属于不当得利。故保险公司将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保险赔偿金。
调解结果
法院将此案件移交调解中心后,经调解中心调解,高某认识到自己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退还了31万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高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所导致的车险事故,保险公司是责任免除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高某因该次事故所受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高某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虚假的驾驶信息,致使保险公司错误的支付了赔偿金,故高某无正当理由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