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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7-04-0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某与妻子刘某高中时就是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46月6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礼物准备送给刘某201499日在双方举办结婚仪式某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谁知好景不长,20156月,因感情不合,双方开始分居。今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对钻戒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庭审中,刘某认为钻戒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法院判决,钻戒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杜某无权分割
【说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4、知识产权的收益;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虽然钻戒是某在婚后购买,但一直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某的赠予,该赠予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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