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与债权人结算并出具欠条女方应否偿还该债务?
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陈俊芳 发布时间:2017-04-06
2012年3月13日,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并约定利息。2016年3月18日,周某与妻子黄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周某负责偿还。2016年11月20日,周某再次与陈某进行结算约定还款,并重新出具了欠条。后周某未按承诺履行还款,现陈某要求周某与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债务是周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之后周某与黄某协议离婚,虽然约定债务全部由男方周某负责偿还,但这仅是周某与黄某二人之间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周某与黄某仍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债务虽然是周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但周某与黄某协议离婚时已经约定了债务全部由男方周某负责偿还,且周某也自觉履行了该约定,后又单独与陈某进行了结算并重新出具了欠条,故黄某可以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中,协议离婚时周某与黄某双方约定债务全部由男方周某负责偿还。离婚后,针对该笔债务周某又自觉单独与陈某进行结算,并重新向陈某出具了欠条。陈某对周某单独一人与之结算并未表示异议,在新的欠条、结算单上也未要求黄某签名或捺印,可以视为陈某认可由周某一人偿还债务。周某离婚后自觉单独一人与原告进行结算,并重新出具欠条约定还款,也可视为周某自认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由周某个人负责偿还,而不宜再作为周某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来处理。
因此,黄某可以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任编辑:抚中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