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量刑问题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量刑问题的症结在于司法机关是机械执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条文,不管其是否合理,追求形式正义,还是在主流法理的支持下,根据具体案情,变通解释法律规定,以求实质正义。笔者认为刑法条文蕴含着实质正义的要求,如果刻板地拘泥于罪刑法定,不对刑法作实质解释,无异于作茧自缚。实质正义是评判正义的更高标准,只有实现了实质正义,才算真正实现了正义。“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大陆法系的属性决定了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并不鼓励那些大谈法理,超越法律条文的原创性的判决。要以一种追求系统性好结果的实用主义态度,借助整体的刑法体系和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熨平皱折”、填补法律断层,有效地处理非法行医致死案件的量刑问题。与此同时,应高度警惕某些司法人员以“正义和社会效果”之名行枉法裁判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