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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能否调取肇事车辆行驶记录等证据?
发布日期:2017-04-05    作者:赵双剑律师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复制提取接处警登记表等接警记录。交通警察可以向有关机构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gps、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等证据材料。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或者嫌疑车辆进行辨认时,交通警察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嫌疑车辆时,被辨认的车辆不得少于七辆。组织辨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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