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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获支持,财产孩子全得到
发布日期:2017-04-04    作者:110网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韩*与被告安**结婚数年,有孩子两岁,因无法忍受丈夫的言行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抚养权,代理律师耐心细致与当事人沟通,并告知其准备相应证据,庭审期间据理力争,最终大获全胜,助其脱离了苦海争到了孩子抚养权。
二、律师代理意见:
作为原告韩*诉被告安**离婚诉讼纠纷一案原告韩*的代理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首先,原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男方常年沉溺于上网打游戏、抽烟酗酒、好逸恶劳,双方缺乏共同语言,难以正常沟通交流,导致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不照看孩子,不孝敬老人,不关心妻子,丝毫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应当承担的家庭义务,夫妻难以共同生活。日常生活中,被告在家中唯我独尊,原告稍有不从便会遭来拳脚相加,使得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其次,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生活作风腐化堕落,多次带陌生女子到宾馆开房,2013114日甚至当着老丈人的面和别的女人开房,气焰甚是嚣张。被告做出这种有违人伦的恶行,不仅没有感到丝毫羞愧,反而对待原告更是越发绝情,已经发展到将开房的女人带回家非法同居的地步。被告不仅令原告及原告父母寒心,这种赤裸裸的当面开房及非法同居更是对原告及原告父母极大的羞辱。从被告的种种表现不难看出,原告及原告父母在被告心中已经没有半点位置,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现原被告已经分居数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庭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子安佳诺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第一,孩子现在不满三岁,年龄尚小,并且平常均是由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照看,一步也离不开,所以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第二,原告拥有本科学历及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现就职于本县职业中专,收入稳定,享有五险一金及周末双休、寒暑假及其他国家法定假期,不仅自身的职业特点在教育孩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并且自己有充裕的时间能够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辅导孩子今后的教育学习。而被告没有工作也不懂教育,无法保障孩子今后稳定的生活;
第三、原告身心健康,但被告患有严重的癫痫病(俗称羊羔疯),发作时间随时随地,平均一年发病一二十次,发病状态倒地抽搐不省人事、口吐白沫,醒后不认人、乱跑乱翻胡言乱语,根本无法监护孩子。让孩子目睹这样的发病过程,无疑会对其身心的成长带来阴影并造成巨大伤害。并且曾经就有一次被告犯病时将年幼的孩子压到身下,幸亏当时原告在场及时将孩子救起才避免了悲剧的发生,这次发病导致被告胳膊摔伤,原告开车带其去医院折腾到半夜两点半才治好。还有一次被告不听原告好言相劝,固执地非要自己开车,行至体委附近的327国道上发病,幸亏坐在副驾驶的原告发现及时制动停车,车辆只是撞到了马路中间的护栏上,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被告发病不仅影响自己的健康,多数情况下还会危及家人及他人的安全。而目前孩子尚小没有自救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跟随被告生活,会时刻深处危险境地,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第四,被告作息没有规律。被告婚后几乎每天上网打游戏至凌晨两三点,第二天中午以后才起床,起床后也不洗漱又去上网,每年都有五六次是夜里上网时突然发病,影响到孩子的睡眠。未成年前正是孩子身体发育的关键阶段,如果孩子整天处于这种环境下,对其成长显然不利;
第五,被告没有耐心、脾气暴躁,生活方式不健康。被告平均每天都抽两三包烟,每次喝酒都喝到半夜才回家,回到家就情绪失控撒酒疯打人。小孩长期耳濡目染肯定也会沾染这种不良习气,因此,被告依然不适合抚养孩子。
第六、被告生活自理能力极差。被告对家务活一窍不通,衣服不会洗、饭不会做,就连最基本的磕鸡蛋下面条都不会,自己自理都是问题,就不用说能照顾好孩子了;
第七、女方的父母均就职于教育系统,父亲当过多年校长,父母退休后有大量时间协助原告抚养孩子。且二老现已买下位于欧洲城的一座房子,可供原告及孩子以后居住。欧洲城距离本县条件最好的学校龙城幼儿园、龙城小学、龙城中学、圣源中学都比较近,有利于孩子以后的上学及教育;而被告父母离婚已经十余年,并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平时没有时间照顾孩子,从孩子出生那一刻到一岁半全是由原告父母照顾,在此期间被告及其父母连个问候的电话都没有,更别提上门探望了。被告对原告父母极不尊重,连原告坐月子都只有原告的父母进行照顾,被告让女方父母洗尿布伺候月子,自己什么也不干,出去喝酒玩到半夜才回家,同住泗水县城内,一年中只有年初三女方父母请他吃饭时才能见上一面;
第七,被告生活作风腐化堕落,多次带其他女人去宾馆开房发生关系并非法同居,作风败坏不利于下一代成长。
综上,双方在有利于孩子成长方面有着明显的条件差距,请法院看到一位母亲十月怀胎和剖腹产的艰辛以及渴望抚养孩子的决心,切实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将孩子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财产分割方面:
1、婚前财产:
原告陪嫁的婚前财产有书柜一套、鞋柜一个、妆台一个、组合橱五组、餐桌一套(带六把椅子)、茶几一个、多星牌电壶一个、微波炉一台、新飞冰箱一台、格力空调及美的空调各一套、创维彩电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合计花费34000余元。以上属于原告婚前财产,应归属原告所有。
2、婚后财产:
双方于2011211日购得马自达轿车一辆,车牌号鲁HTK999,发票金额116000元,实际花费128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
3、房屋租金:
被告每年可得租金1.8万元,结婚四年收入7.2万元,要求分割。
4、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公然非法同居,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赔偿金10万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来广宁  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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