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 历经数年赔偿尘埃落定
职工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 历经数年赔偿尘埃落定几年前遭遇交通事故,肇事人却无赔偿能力,且一去不复返。又申请工伤认定,却被社保经办机构拒绝赔付。对于90后小伙冯某来说,索要赔偿之路,历经数年。今年年初,经过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贠梦辰、余伟安的帮助,小冯的工伤保险赔付总算有了眉目,法院判决由某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提起这件事情,小冯的父亲慨叹道:“可怜的娃,遇到这么大的事情,肇事人跑了,就凭工伤保险这点钱了,工伤保险若不赔,这以后可咋办啊?” 办案律师余伟安告诉记者,冯某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交通事故诉讼获得胜诉但未实际获得肇事者赔偿。原告冯某的单位为其办理过工伤保险,后冯某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但社保经办机构拒绝履行行政给付职责。 记者从办案律师处获悉,早在2013年10月30日,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长人社工认(2013)10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冯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4年5月30日,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冯某伤残等级为壹级,护理等级为壹级,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014年12月18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人田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主次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576420元。2015年4月2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安执字第00267号执行裁定书,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致本案无法执行。该案标的为1578020元,执行费18180元均未执行。这样一来,冯某的赔偿就彻底落空,冯某所在单位遂向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关于我站员工冯某工伤医疗费等赔偿问题的报告》,恳请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解决关于冯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2016年5月16日,经某社保中心请示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后,市社保中心作出市社保发(2016)21号意见:“建议你中心按照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冯某的工伤待遇支付问题”,但某区社保中心并未向冯某支付相关费用。原告不服,遂将社保中心诉至法院。 后经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裁定,某社保中心具有在本辖区内按照规定经办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责令被告某社保中心在30天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原告冯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 (陕西工人报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