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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起诉艾宇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7-04-01    作者:110网律师

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起诉艾宇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和张青莲、艾宇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艾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在某胡路区法院提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基于租赁合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又在某凤区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赔偿,我作为被告艾宇的代理人,为艾宇做出如下答辩:
第一, 黑XXXXX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人是
仲起,所有权人不是原告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原告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没有权利对答辩人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 黑XXXXX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是非营运车辆,
原告和张青莲签订《租赁合同》,以及与答辩人签订《租赁车辆交接验车单》,属于无效合同,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和仲起在该起事故中也有缔约过错,酿成事故的发生。
第三.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就损失依据违约合同纠纷,已经于2016年x月xx日,在某胡路区法院提起诉讼,现在,原告又在某凤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这种做法违法,因为,原告没有权利基于同案要求重复赔偿。
第四.原告诉请答辩人“赔付原告车辆报废损失价
款为xxxxx元的”,没有事实根据。
后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该案件通过我方出示的“起诉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能够证实,原告就相关赔偿,已经于2016年xx月xx日,向某胡路区法院提起诉讼;现在,原告又在某凤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因为,原告没有权利基于同案要求重复赔偿。这种做法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原告虽然和仲起有买卖汽车的合同,但是,没有过户手续。
因此,黑XXXXX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人还是
仲起,所有权人不是原告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原告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没有权利对艾宇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 黑XXXXX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是非营运车辆,
原告和张青莲签订《租赁合同》,以及与答辩人签订《租赁车辆交接验车单》,属于无效合同,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和仲起在该起事故中也有缔约过错,酿成事故的发生。
第四.原告诉请答辩人“赔付原告车辆报废损失价
款为xxxx元的xx%”,没有事实根据。相反通过《司法建议意见书》体现“车损总额为xxxxxx元”。
所以,艾宇希望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请求,是正确的。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和张青莲、艾宇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艾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在某胡路区法院提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基于租赁合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又在某凤区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赔偿,我作为被告艾宇的代理人,为艾宇做出如下答辩:
第一, 黑XXXXX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人是
仲起,所有权人不是原告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原告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没有权利对答辩人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 黑XXXXX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是非营运车辆,
原告和张青莲签订《租赁合同》,以及与答辩人签订《租赁车辆交接验车单》,属于无效合同,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和仲起在该起事故中也有缔约过错,酿成事故的发生。
第三.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就损失依据违约合同纠纷,已经于2016年x月xx日,在某胡路区法院提起诉讼,现在,原告又在某凤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这种做法违法,因为,原告没有权利基于同案要求重复赔偿。
第四.原告诉请答辩人“赔付原告车辆报废损失价
款为xxxxx元的”,没有事实根据。
后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该案件通过我方出示的“起诉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能够证实,原告就相关赔偿,已经于2016年xx月xx日,向某胡路区法院提起诉讼;现在,原告又在某凤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因为,原告没有权利基于同案要求重复赔偿。这种做法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原告虽然和仲起有买卖汽车的合同,但是,没有过户手续。
因此,黑XXXXX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人还是
仲起,所有权人不是原告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原告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没有权利对艾宇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 黑XXXXX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是非营运车辆,
原告和张青莲签订《租赁合同》,以及与答辩人签订《租赁车辆交接验车单》,属于无效合同,新助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和仲起在该起事故中也有缔约过错,酿成事故的发生。
第四.原告诉请答辩人“赔付原告车辆报废损失价
款为xxxx元的xx%”,没有事实根据。相反通过《司法建议意见书》体现“车损总额为xxxxxx元”。
所以,艾宇希望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请求,是正确的。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发布者詹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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