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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新政:调整“二套房”贷款标准
发布日期:2017-03-31    作者:蒋艳超律师
据承德日报社官方网站和合承德网30日消息,从4月1日起,承德市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暂停办理部分县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同时调整“二套房”贷款认定标准。
承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同时,承德市将暂停办理双桥区、高新区、双滦区、兴隆县、滦平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此次贷款政策还将调整“二套房”贷款认定标准,由“以公积金贷款认房”调整为“以贷认房”即对借款人家庭已使用个人住房贷购买过一次住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尚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记录的,不能再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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