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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不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在施工中出了事故由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7-03-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案情简述
    2016年4月,许XXXX租赁一间门面房,打算经营火锅店。为了省钱,许XXXX没有找正规装修公司,而是找到没有装修资质的李XXXX负责施工装修。李XXXX又将该房屋砸墙工程交于孙XXXX施工。孙XXXX又拉着龚XXXX一起到该房屋施工。4月21日,两人在施工过程中,因砸墙导致墙体倒塌,将龚XXXX砸伤,龚XXXX被送到医院救治十几天后不治身亡,其间共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
    XXXX去世后,其家人将许XXXX、李XXXX、孙XXXX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85万余元。
二、法院的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许XXXX、李XXXX、孙XXXX三被告在此事故中均有过错,依据过错分别承担10%、30%、3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许XXXX赔偿原告7万余元,被告李XXXX、孙XXXX分别赔偿原告23万余元。
三、律师说法--法理解析
    XXXX作为承揽人承揽了许XXXX的房屋装饰工程,双方形成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造成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许XXXX作为定做人,在选任李XXXX作为承揽人的过程中,因李XXXX不具有承揽装饰工程的资质条件,存在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法官认定许XXXX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李XXXX承揽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砸墙部分交给孙XXXX、龚XXXX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龚XXXX与孙XXX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使龚XXXX被砸伤致死,龚XXXX与孙XXXX均具有过错;李XX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的义务,亦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故李XXXX亦具有过错。根据本案实际,孙XXXX、李XXXX分别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龚XXXX本人承担30%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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