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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权限
发布日期:2017-03-24    作者:燕薪律师

 一、将市政府责成实施行政强拆权、申请法院司法强拆权以及对直管公房的行政裁决权下放给各区政府;对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的行政裁决权和申请司法强拆权,由市房管局下放给各区房管部门行使;具体组织行政强拆权由市城管执法局下放给各区城管执法局实施。由此引起的各类应诉工作由各区政府、部门自行负责。
  二、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权限下放性质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委托,各区政府、房管、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行使。处理拆迁裁决案件或者申请司法强拆应当以市政府(直管公房)或者市房管局(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名义进行;责成实施行政强拆的,应当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组织行政强拆,应当以市城管执法局的名义实施。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及市房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启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专用章”交各区保管和使用。
  三、各区政府和房管、城管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及《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杭政〔2004〕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25号)等有关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规范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严格把好各类拆迁裁决案件的受理关、程序关、协调关、裁决关、强拆关,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坚决杜绝违法拆迁和野蛮拆迁。因裁决行为、强拆行为违法或不当引发重大社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权限的下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下放后各项房屋拆迁裁决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在办理拆迁案件、组织实施强拆和处理各类纠纷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宣讲拆迁法律和拆迁政策,注意工作方法,讲求工作技巧,耐心、细致地做好协调工作,努力化解拆迁矛盾,依法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坚决防止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而引起拆迁矛盾激化或引发不安定因素。
  五、各区政府要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工作人员,挑选一批业务素质高、协调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精干得力的人员充实到办案队伍,确保办案力量。各区办案人员要不断加强对房屋拆迁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办案素质。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市房屋拆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六、市区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规定并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七、市法制办、市房管局、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各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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