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之我见
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一直屡见不鲜。在实务中,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如何区分也是错综复杂,本周我通过检索案例及相关法规,总结出以下上海法院对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点:(以下总结的前提都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
第一、在实务中,通常会被认定为雇佣关系主要两种:1、家庭雇主与家庭保姆之间。2、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的职工与用人单位。
第二、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1、劳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中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
第三、可以综合以下情形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 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2、 是否定期发放工资,能都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
3、 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4、 必须自身完成劳务,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
5、 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6、 在用人单位指定的时间、场所工作
7、 继续性而不是一次性
8、 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而不是临时的或是应急的
第四、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为劳动关系。《劳动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了,但是如果没能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话,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
当然,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标准并非绝对,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