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含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及计算方式
2017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含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一)、2016年主要统计数据 根据2016年3月2日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的《2016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28440元
2、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19369元
3、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9396元
4、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人):8568元
5、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896元。(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
(二)相关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对交通事故类案件所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具体赔偿标准及项目如下:
一、医疗费:
法律索引: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人损解释》第19条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具体以医疗机构开具的证实发票或票据为准)
二、误工费
法律索引: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人损解释》第20条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期限(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别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期限(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即(56896÷365)×误工期限(天)(因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暂时按照2015年标准计算)
3.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
法律索引: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人损解释》第21条
计算方法: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 ×陪护人数×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工资×陪护人数×陪护时间或(80元---150元)×陪护人数× 陪护时间
四、交通费
法律索引: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人损解释》第22条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为准,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法律索引: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人损解释》第23条
住宿费按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最新标准调整为每天230元/320元)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律索引: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人损解释》第23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天至100元/天×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法律索引: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人损解释》第24条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暂按照20-30元左右/天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法律索引: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人损解释》第25条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44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39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44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39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44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39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8440元× 20年=568800元;
二级伤残为28440元×20年×90%=511920元
三级伤残为28440元×20年×80%=455040元
四级伤残为28440元×20年×70%=398160元
五级伤残为28440元×20年×60%=341280元
六级伤残为28440元×20年×50%=284400元
七级伤残为28440元×20年×40%=227520元
八级伤残为28440元×20年×30%=170640元
九级伤残为28440元×20年×20%=113760元
十级伤残为28440元×20年×10%=5688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187920元;
二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90% =169128元;
三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80% =150336 元;
四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70% =131544元;
五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60% =112752元;
六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50% =93960元;
七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40% =75168元;
八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30% =56376元;
九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20% =37584元;
十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 10% =18792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法律索引: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人损解释》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丧葬费
法律索引: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人损解释》第27条
丧葬费数额=陕西省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896元/12×6月 = 28449元(暂时按照2015年标准计算)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律索引:
《人损解释》第28条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9369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8568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身后来源18-60周岁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9369元/年 ×20;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8568元/年 ×20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9369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8568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9369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8568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不考虑伤残赔偿指数)
十二、死亡赔偿金
法律索引: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人损解释》第29条
(交通事故中城镇农村同命同价,其他人身伤害区分)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440元× 20年= 56880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396元× 20年= 18792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44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39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440元×5年= 14220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396元×5年= 46980元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索引:
1.《侵权责任法》第22条
2.《人损解释》第18条
陕西省惯例:
十级=1000元
九级=2000元
八级=3000元
七级=4000元
六级=5000元
五级=6000元
四级=7000元
三级=8000元
二级=9000元
一级/死亡=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