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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运输酿事故 保险公司可否增加10%的免赔率
发布日期:2017-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5年5月2日,原告驾驶一摩托车(后载罗某)沿赣江源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琴江镇赣北大桥东侧桥头左转弯时,与沿206国道由西往东直行的被告温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和乘客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大队经勘查,认定原告和被告温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罗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六级伤残,经查,被告温某驾驶的车辆为被告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物流有限公司为该车向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因被告温某超载,应增加不计免赔率10%。

  【分歧】

  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可否因超载按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三责险范围内免赔10%?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应免赔10%。因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了货车存在超载行为,超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保险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的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另外,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中也约定了,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三、......。即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在理赔时要对第三者责任险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该免赔金额是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明确告知(说明)义务书,被告物流公司已在明确告知义务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投保人已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已对被告物流公司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提示及明确告知义务,该条款是有效且生效的。虽然被告物流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但根据该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并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余下经济损失的90%,其余经济损失的10%由被告物流公司承担。并不是只要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就全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在一些如违规超载、车辆被盗,车主未能提供齐全的索赔材料、多次出险、自燃损失、车辆残值、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受损、找不到责任人等情况下,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实行一定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免赔。肇事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并交纳了保费,理应享有不计免赔的权利。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又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此种约定有违公平原则,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条款。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能免赔10%。理由如下:

  第一,该条款属于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有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是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被告物流公司就货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应当不计免赔。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又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这属于用绝对免赔率规定绝对免赔的情形来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投保人享有的权利,该条款属无效条款。故被保险人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该绝对免赔率条款是无效的。

  第二,该条款有违公平。不计免赔条款属于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即投保这个险种的目的就是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投保人、受益人可以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得到足额的赔偿,不会打折扣。现在发生交通事故了,保险公司又以绝对免赔率作为挡箭牌,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如果车辆超载违章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那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是极度不公平的。

  第三,超载行为与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一旦超载,保险公司便可以免赔,那么投第三者责任险就没有任何意义,这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进一步考虑超载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如果事故和超载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虽然超载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但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未注意避让行人引起的,超载只是加重行为的后果,根据保险法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目前,超载确实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造成这种现状,运输行业的恶性竞争是一大因素,是恶性竞争使运输业面临两难的境地:超载违反法律,不超载生存问题立马摆在眼前。笔者认为,关键还在于制定行业规范,各部门严格执法,严抓超载,使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使运输行业形成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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