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与辩护
办案机关对故意伤害定罪,常围绕两点,一是伤情是否鉴定为轻伤,二是行为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他人”。
一、何为故意伤害?
刑法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致人重伤的,处三到十年;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述所说轻伤、重伤需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如鉴定为轻伤以上,则行为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常见轻伤为面部单创或瘢痕150px以上;多创或瘢痕长度累计250px以上;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肋骨骨折2处以上,以及其他部位轻伤。
二、如何认定故意伤害?
当案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常简单、初步为行为人、被害人、证人作笔录,然后委托鉴定机构为被害人做伤情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再完善证据。也有一些民警不立即做笔录,二是直接委托鉴定,鉴定轻伤后再为当事人做笔录。
三、典型故意伤害有哪些?
所谓典型,即定罪量刑无论在事实、证据、法律上均无异议的。例如张某与李某有仇恨,故意殴打李某,导致李某轻伤。此种系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人恶意较深、目的明确、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在定罪量刑时并无很大回旋。
四、被害人虽有轻伤,但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这类案件虽结果为轻伤,但行为人并无主观恶意,二是出于正当防卫等原因。深夜张某驾驶黑出租将学生李某载至学校周边,停车持刀抢劫李某,李某在反抗过程持砖将张某砸伤后报警。此时李某虽致张某轻伤,但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五、争议较大的故意伤害
此类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意不深、手段较为轻微、结果构成轻伤。张某与李某同为出租车司机在机场拉人载客,因李某出价比张某低,故张某怀恨在心,联络同为出租车司机的女婿、朋友辱骂李某,后三人殴打李某,李某见状逃跑,张某三人上前边追边打李某,时张某抓住李某衣服,李某挣脱过程张某摔倒在地,导致盆骨骨折,后报警,并经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将李某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另案,李某系某村书记,因张某家门前水沟被张某以土垫路,阻碍通水,李某前往张某家中沟通挖土排水,张某不愿意切辱骂李某,并上前厮打李某,李某以手臂阻挡,张某抓住李某衣服拖拽过程,衣服撕裂张某倒地,三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李某被定性为故意伤害。
以上两案系备受争议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虽伤情为轻伤,但行为人一无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二无行为恶劣的手段,且被害人在矛盾引发、伤情形成过程中有主要、明显过错。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为何办案机关一致认定此类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一,长期以来的办案习惯与经验,此类案件一致被定性故意伤害罪,已经形成统一的认识和习惯,无法一时推翻,且办案人的办案经验一脉相承,认识较为统一;其二,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而行为人伤情不严重甚至没有,被害人伤情比行为人严重,不构成正当防卫。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得超出必要限度。如何正确认识这句话?笔者认为,该限度应该从可能预见度、行为严重程度、结果三方面综合认定,而非仅凭时候结果认定。试问,谁能预见对方将把自己打成重伤还是轻伤、谁又能预见自己反抗的结果是导致对方轻伤还是重伤。大多数人防卫时考虑的是自己的行为可否阻碍违法行为。
六、面对伤害何自保?
1、不要与他人厮打。防止自己不慎将他人打成轻伤。
2、被伤害后立即取证、报警、到医院诊断。
(1)有些被害人因没有及时取证,事后行为人不承认,证据不足无法定案;
(2)还有些被害人事发多天后到医院诊断,此时的伤是行为人殴打导致,还是几天中的其他原因导致,存在疑问,在处于中立的办案人看来,这几天可能发生很多事情。
(3)如行为人拒不承认,通过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也是可以定案的。没有及时报警,现场被破坏,很多证据无法取到,最终无法定案。
本文系作者从事公诉人、律师执业后,根据办案经验所撰写,仅为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欢迎点评。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钟如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