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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发布日期:2017-03-17    作者:张梅律师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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