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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退休年龄的公民在事故中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黄少梁    【案情】

  2013年12月11日6时30分,谢某(1952年生,农业户口)在赶往自留地耕作途中,被杨某驾驶的小桥车撞伤,住院256天。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今年8月,谢某要求杨某及保险公司在各自范围内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谢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超过60岁,即超过退休年龄,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计算误工费。

  【分歧】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已达退休年龄的公民能否获得误工费的赔偿?对此,存在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谢某在受伤时已经61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故对其主张误工损失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谢某在受伤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身体依然健康,并能耕种10多亩农田,在闲暇时间还能到附近的工地做小工,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其误工请求应得到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谢某在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亦能耕作劳动,但与未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相比,劳动能力毕竟有所欠缺,故谢某的误工请求应部分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达到退休年龄只是意味着职工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并不是指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不能从事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不受法律的保护。在新经济体制下,青年基本涌入大城市谋生,农村大部分都是留守儿童及老人。这种现象所引发的情况是农村居民的责任田基本是老人在耕作,虽然他们的年龄偏大,但劳动能力依然没有全部丧失。或许在劳动能力方面比正常劳动者有所欠缺,故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原告对误工费的请求应酌情考虑。

  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是受害人从因伤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获得相应的赔偿之前这一期间,因无法正常劳动且未获得赔偿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救济对象是劳动者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该条解释来看,误工费的赔偿对象是所有的劳动者,且与他们的年龄无关。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超过退休年龄后,人的生理机能以及各方面的协调能力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下降,劳动能力也在不断丧失。但也不能以偏概全的认为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即劳动能力丧失,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已达退休年龄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主张的误工费就不应予以支持;对已达退休年龄但仍在劳作的公民,应结合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及从事行业的收入等进行差额补偿。

  综上,本案中原告谢某在事故发生已达退休年龄,但考虑到谢某在事故发生时61岁,且其能耕种10余亩责任,故谢某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大部分支持。
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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