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的费用应由谁负担?
人身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的费用应由谁负担?
一、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可知,上述四项情形,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伤情鉴定的义务主体为公安机关,而非其他。
二、伤残鉴定的费用由谁来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鉴定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鉴定情形的除外。”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由上述条文可知,初次伤情鉴定的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而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是原伤情鉴定有如下五种情形的,则重新鉴定的费用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而是由公安机关承担:
(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伤情鉴定意见的告知与重新鉴定的提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可知,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关于对“告知”的理解,本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向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送交伤情鉴定书原件,至少应当允许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复印伤情鉴定书。对于重新鉴定的提起,首先、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能够启动重新鉴定,还要看公安机关审查后是否批准。其次,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启动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