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是否一定要采用寄信的方式
不一定,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签订合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采用数据电文签订合同是有效率的,但要注意制造证据、保留证据。
单位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注意加盖公章。比如,甲方写好合同,盖上公章再传真给乙方,乙方同意的,盖上公章再传真给甲方。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确认书是保留证据的一种方法,但当事人往往不愿意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影响效率)。这一点要事先说清楚,说明确认书不是合同成立的标准,而只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