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造成人身损害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
刘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5日,刘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冲出护栏,造成刘某及副驾驶位置的黄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进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驾车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责任。
【分歧】
事故发生后,就刘某遗产继承人是否需要在遗产的继承范围内赔偿黄某近亲属相关损失,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但黄某的生命权同样受法律的保护,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而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刘某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因刘某已死亡,其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继承人在遗产的继承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与黄某之间系夫妻关系,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利益体,相互间有扶持、抚养的义务,相互之间的损害行为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不构成侵权,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有和谐互助的义务,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事故发生时刘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适用一般的侵权处理原则,不符合案件自身的特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认定为侵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虽然现行的《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类型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进行排除,即现行立法并没有关于特定主体间不能成立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但这个不能作为应当赔偿的依据。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若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只限于离婚的情况。夫妻之间构成侵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作为夫妻一方的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为重大过失或故意。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就要求夫妻之间恩爱贤德、互信互谅、和谐融洽,为维持稳定的婚姻关系,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较大程度的宽宥与谅解,因此夫妻之间侵权行为不能仅从一般侵权责任上加以评判,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构成夫妻侵权,而应将构成婚内侵权的主观过错限定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家庭和睦与保障个体权利间实现平衡。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的行为确实导致了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不能因为后果严重或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就认定刘某对黄某的死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加之刘某在本案中也没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明显违章的行为,故其在主观上没有重大过失,其行为不构成夫妻间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刘某遗产继承人不需要在遗产的继承范围内赔偿黄某近亲属相关损失。当然,在认定是否侵权时对主观过错认定上也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相关因素甚至在特定场合还要结合价值判断,进行综合判定。责任编辑:元春华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章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