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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应否对死者失踪数年的小孩赔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王长平    【案情】

  2010年7月21日1下午5时许,刘庭国、李美娟夫妇年仅4岁的儿子小嘟嘟失踪,报警后被公安机关登记为失踪儿童,且户籍未被注销。4年后,2014年10月18日,刘庭国在去往福建寻子的路上不料发生交通事故,刘庭国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庭国不负任何责任,肇事方负全责,且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刘庭国妻子李美娟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及小嘟嘟的抚养费等共计60余万元。保险公司对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的赔付无异议,但不愿赔付小嘟嘟的抚养费。

  【分歧】

  失踪的小孩能否获赔抚养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孩失踪之日起已满4年,应视为已经死亡,且案中作为父亲的刘庭国生前亦未对小嘟嘟承担扶养义务,客观上亦未支付任何扶养费用,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小嘟嘟的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孩失踪不代表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未注销户籍时仍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被扶养人被他人拐卖系不常见的事实状态,该事实状态并不必然导致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扶养关系灭失。即扶养人的扶养义务非因拐卖而磨灭,其负担的扶养义务因被扶养人主体资格未消失而仍然存续。

  其次,本案中,虽然在发生事故时,被扶养人小嘟嘟下落不明,但利害关系人并未申请宣告小嘟嘟死亡;因小嘟嘟户口未被注销,作为民事赔偿权利主体的资格仍未依法被剥夺;加之,小嘟嘟下落不明仅是一种待定状态,其下落不明并不直接导致作为父亲的刘庭国与小嘟嘟双方之间扶养关系的灭失。故本案中,被扶养人小嘟嘟抚养费仍应获得支持。

  再者,从法之公平的角度而言,亦应对小嘟嘟母亲的主张予以支持。试想,若被扶养人小嘟嘟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即被寻回,作为被扶养人小嘟嘟的权利如何再行主张?其实,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员,我们更应该相信被拐卖的孩子可以,也会很快被寻回;如果我们本身对此抱着绝望的态度,无疑是对法治的一种不信任,亦是整个国家公权力的不信任。

  综上,失踪的小孩小嘟嘟有权获赔抚养费。
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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