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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侵权之公司维权范例
发布日期:2009-03-13    作者:110网律师
附注:美籍华人金某一心实业报国,但苦于主体基业立足美国,无暇亲自打理中国事务。经朋友介绍,金某遂联系中国职业经理人姚某,授权其全权负责中国业务经营。孰料姚某心怀恶念,仗天高皇帝远,一手遮天、吃里扒外,陷金某于有苦难言之境。
金某屡经考量,决意聘请律师强力维权。笔者出如下意见,力促正义伸张。

、对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
2003年9月开始,美国升华公司与姚某合作组建外资企业,并委托姚某全权负责筹办事宜。2003年11月17日,武汉升华公司(下称升华公司)成立,主要从事光电一体化等产品的经营。姚某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4年5月13日,姚某与第三人黄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WH公司;2004年8月23日,武汉WH公司又与第三人黄姐(黄某之姐姐)组建中外合资企业SJWH公司,姚某再次出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两公司经营范围与升华公司完全一致。----两个公司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下总称WH公司)。
在升华公司工作期间,姚某不仅不努力开拓独立的市场(产品绝大多数都是由集团支持安排销售),反而在私自成立另外两个公司后,将升华公司仅有的几个集团外客户介绍给WH公司,并且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将升华公司设备材料强行调往WH公司使用等手段侵占升华公司资源、财产。上述行为造成升华公司重大损害,公司运营几近瘫痪。(湖北武汉律师  吴新平)

、对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分析
1、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侵权人:姚某(依公司法)
姚某在担任升华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另行组建WH公司,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此行为违反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的规定,侵害了升华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赔偿。
2、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侵权人:姚某、WH公司(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姚某在担任升华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期间,掌握了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和经营两方面);其在违法经营其他同类公司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公司的升华商业秘密。此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升华公司造成损害,姚某和WH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侵害公司其他财产权----侵权人:姚某、WH公司(依民法)
姚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升华公司货款、员工奖金等财产,其依法应予赔偿;
WH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利用姚某职务之便,非法挪用、侵占升华公司财产(包括生产场地、办公场地、模具、水、电、资金、材料和其它资源)归其所用,造成升华公司损害,依法应予赔偿。(湖北武汉律师 吴新平)

三、对本案证据材料的效力分析
1、陶工的信函
其能证明姚某侵权的事实,部分内容与现有证据能互相映证,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但此证据属证人证言。法律要求在法院开庭时,陶工本人必须亲自到庭接受询问,否则其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从证言内容可分析,其与姚某存在一定的个人矛盾,因此其作出的对姚某不利的证言效力上相对较弱,而且其所陈述的事实也有待于进行严密的其他证据的收集证明。
2、WH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SJWH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升华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其表明三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一致,且姚某在分别在三公司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对直接证明姚某作为升华公司董事、经理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确定无疑,从而要求姚某对其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从姚某在三公司中的地位可以为其挪用、侵占升华公司财产提供一定证明;且升华公司的章程中亦规定高管不得参与其他公司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结合其他证据,可要求姚某与WH公司对侵犯升华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责任。
3、相关扫描照片
能够反映WH公司的生产、办公地点,产品包装及生产、销售细节等相关情况,但此情况与升华公司的关联性完全不能证明。
故为强化此证据的证明力,有必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其他相关材料。
4、姚某涉嫌侵占升华公司油漆之材料
其能够为姚某侵占油漆款提供线索,但其中有若干疑点需证据加以澄清:购油漆之汪群的身份?何以出现经手人陈师?姚某作为支出批准人何以侵占相应款项?
其中有一份公安部门所调查之《情况说明》,但其在民诉上只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故开庭时需出庭(具体证人为发票上开票人刘xx)。而弄清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需上述所及之汪、陈出庭。
5、姚某涉嫌开具假发票的材料
据了解,发票所涉及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远低于票面价格(此有等于取证),对开票公司不存在(原地址现经营一家发廊)的判断也有待于进一步调查(可委托律师进行工商调查或申请法院进行税务调查)。
另一方面,要确定此虚开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姚某亦需进一步进行调查。
6、姚某涉嫌侵占退货款的材料
其主要证据为证人陈师之证人证言,有待于开庭质证。
7、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
该材料中反映出公司产品绝大部分销往升华公司所属集团内的其他关联公司,对外销售纪录仅4次,由此说明姚某主持工作期间的市场开拓方面的业绩惨淡。但仅此材料尚不能说明姚某的侵权,必须结合同时期WH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尤其是要掌握WH公司对升华公司客户资源的侵占情况的原始资料。
8、收条(5份)和退条(2份)
其能证明姚某有挪用升华公司财产的行为,但具体价值未能核算,最重要的是姚某占用的时间未能得到反映,另外还需查明由于姚某的占用行为给升华公司造成的影响程度(尽量用货币价值加以衡量)。(湖北武汉律师 吴新平)

、本案尚需查明的其他事实
除上述证据材料需要补充的部分以外,本案还需在以下方面收集证据材料:
1、升华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业务状况以及与集团内其他公司业务往来的组织情况;
2、WH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此项材料需待起诉后,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3、姚某在WH公司的收入情况,包括其作为董事、经理的薪金及作为股东的分红情况(亦需申请法院调查);
4、升华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
5、升华公司商业秘密的基本组成、保护及运作规定,尤其要把握姚某对此的操纵情况;
6、姚某挪用、侵占升华公司财产的其他证据材料;
7、公司所属行业的季节规律、平均利润等相关调查情况;
8、以上所有损害的货币折算
9、其他相关材料。(湖北武汉律师  吴新平)

、对本案诉讼阶段的基本设计
结合如上分析,可知本案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维权过程中应分清主次轻重缓急难易。如不得已进入诉讼,而在具体操作上分别起诉至法院,从证据收集的角度先易后难、循序渐近地进行。可参考如下方案: 

(一)首先对姚某提起“公司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之诉。
基本证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姚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二是姚某在WH公司的收入情况。
其中,姚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事实,工商局材料即为铁证(对方不应有抗辩余地)。
而关于姚某收入情况的证据,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收集:
1、工商局的档案(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其可信度非常有限);
2、税务局的资料;
3、WH公司的财务资料。
对于后两个途径,可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并且对WH公司财务资料的核查成为本案胜诉价值大小的关键。

(二)启动对姚某和WH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如此安排基于三个理由:
一是本案本身的证据收集已因时间的耽搁而有一定程度的遗失,再加上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再拖延不诉,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必须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姚某作为董事、经理侵害升公司权益的相关事实(如上之第一步骤所述)得到法院确定后,其单独或伙同WH公司直接侵犯升华公司财产权的事实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一定程序的证明,升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至少能得到法官的同情。
三是在对前一案件的处理中,在对WH公司财产进行核查的时候,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其与升华公司的财务之进项和销项进行比照印证,注意就此收集相应证据,从而为升华公司的本环节起诉打下一个铺垫。
在证据的收集方面,还有非常复杂的工作要准备。

(三)处理姚某及升华公司侵害升华公司商业秘密的纠纷。
此环节须注意升华公司商业秘密的构成: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对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将深入公司进行调查,特别是与产品研发和市场营销人员进行探讨,将升华公司与WH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对比,寻找相应侵权证据。
在具体索赔金额上可结合前述两步骤之调查处理结果进行确定。(湖北武汉律师  吴新平)

、对本案代理的基本步骤
(一)聘请专业会计师对升华公司的财务(重点是姚某任职期间)进行全面审计,清查姚某在担任董事及总经理期间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主要表现为直接损失),此可以作为公司向被告请求赔偿的第一份依据;
(二)在现场调查及走访的基础上,从本法律意见第部分所述的3个方面出发,列出详细的调查计划,充分运用相关资源海量收集证据,并进一步形成证据目录;
(三)以上述第(一)步为根据,初步估量升华公司的受损情况,以姚某和WH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视标的额而定);
(四)在法院受理后,申请法院依职权作相关的调查,证明升华公司的受损事实,进一步调整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
(五)一方面作好充分的诉讼准备,同时不放弃与被告进行调解,以争取时间和诉讼成本的节省。(湖北武汉律师  吴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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