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几个重要期限
刑事案件的几个重要期限
喻律师提醒:在平时办理刑事案件中,总有当事人家属重复询问每个阶段的期间问题,每次回答后总能看到他们失望的表情,都觉得时间太长了,都恨不得今天被抓,明天人就放出来或最终结果定出来。但刑事案件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公检法三部门都会严谨处理。不能错放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所以他们必须要有合理的时间来查明案件事实。以下几个期限是一般刑事案件都要经历的期限,在此进行分类总结,以期读者有初步了解。
1.公安据传期间:一般案件据传不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2.公安拘留期间: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即,一般的刑事案件,拘留期限为3+4+7=14天。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3.公安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即,公安侦查期间最长2+1+2+2=7个月。
4.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即,共计1.5个月。
5.法院一审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依法批准延长。
6.二审审理期间: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