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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车主的两辆车发生刮蹭车主是否属于第三者?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李伟 彭竹枫   【案情】
   王某驾驶李某所有的货车行驶在县城道路上时,与刘某驾驶李某所有的小轿车发生刮蹭,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小轿车的损失为8000元。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李某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主李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探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确保不特定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得到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第三者的利益。相对于货车而言,受损小轿车的所有人李某即为该事故中不特定第三者,其车辆作为受害方与一般情况下第三者车辆并无不同。
   其次,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及车上人员”,认为李某不是第三者。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普遍认识是针对机动车上的人而言的第三者,而除本人和其亲属成员意外的第三者是针对签订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本人而言的第三者,为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第三者实际上偷换了第三者的概念。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具体到本案,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即应当将小轿车车主李某作为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约定的第三者对待。
  再次,现实生活中,同一被保险人对自己的多部车辆均投保的情况大量存在,如本案中不将李某作为第三者对待,则势必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不利于被保险人获得救济。
   综上,李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种约定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赔偿。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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