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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越权担保责任是否由公司承担?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周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单文借款50万,单文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50万元汇给周平,借款当天,周平向单文出具了一份借条,快速物流有限公司在借条保证人处盖有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的印章。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快速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在保证责任处盖有快速物流有限公司的公章,快速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快速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该保证并未经快速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公司越权对外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故快速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单文仅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单文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单文履行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即使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也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因为: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法上诉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如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第三人的善意是由法律所推定的,不能仅凭公司章程的记载和备案就认定第三人应当知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进而断定第三人恶意。故快速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责任编辑:抚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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