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6月8日,王某无证驾驶小汽车撞伤行人李某,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和李某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李某10000元后,向侵权人王某追偿10000元,王某辩称双方负同等责任,自己只承担5000元。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能否向侵权人全额追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追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虽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情形下的现行垫付义务,但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仍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不涉及交强险,既然王某负同等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只能追偿5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全额追偿。虽说王某只负同等责任,但是根据交强险条例,在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本质上因王某无证驾驶原因,导致李某无法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故王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全额追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体系为:交强险+事故责任比例。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先在交强险范围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则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即应遵循交强险优先赔偿原则。
第二、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交强险本质上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明文规定了保险公司赔偿的除外情形,即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法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得出驾驶人无证驾驶致人伤害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解释)第十八条虽然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但该赔偿并不是保险责任上的承担,只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而法律规定的先行垫付责任,同时也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故最终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侵权人无证驾驶本质上等同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故道交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较强人的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时投保交强险是每位投保人的义务,如因投保人原因使受害者丧失了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权利,投保人应独自承担这一责任。而无证驾驶亦是违反法律法规,同时交强险条例明文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无证驾驶下的赔偿责任,每一位驾驶员也应知晓,其结果必然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有效赔偿。在法无明文规定下,两种情形本质相同,法律意义和精神一致,依据类推原则,无证驾驶情形下,侵权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法律不应为违法者买单。从实践中来看,保险公司先行向受害者垫付赔偿后,如果不能向侵权人全额追偿,剩余部分无法得到追偿。因为保险公司不可能再向受害者追偿,于情于理不合,最后要么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要么国家买单。显然保险公司不是慈善家,国家亦不能为违法者买单。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上,违法者都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容易向社会传播错误导向,也有违社会公平正义。责任编辑:抚中法作者:人民法院 余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