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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能否制作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7-03-12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2012年3月,李某(女)与徐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2014年,徐某被查患有精神分裂症,后进行治疗但效果并不明显。2016年3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称其已经与徐某的父母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李某与徐某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徐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分歧】

  对李某与徐某父母达成的离婚协议,法院能否制作调解书?

  第一种观点认为,徐某系精神病人,不能表达真实意思,离婚诉讼因涉及身份关系,其父母无权代理。因此,徐某父母与李某达成的协议无效,故法院不能发调解书,应该根据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徐某系精神病人,虽不能表达真实意思,但其父母系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其行为,故其父母与李某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法院能发调解书。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本案中,徐某因患有精神病,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也当然的享有法庭调解的权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对于规定中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应理解为可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若法定代理人不要求,则应与一般案件一样制作调解书,这也符合“法不禁止则允许”的原则。

  最后,虽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是较特别的诉讼,若一定要当事人自己表明意愿,对于精神病人来说则无疑是剥夺了其离婚请求权。再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既然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在不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也能代为调解。

  综上,笔者认为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是可以适用调解,法院在审查协议合法有效后可制作调解书,并不是必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出具判决书。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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