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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7-03-11    作者:姚乐乐律师

在我国,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就业的时候,通常需要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所谓的“三方协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作为学校列人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即将就业的毕业生本人签署,并且同时学校作为见证方,是毕业生就业的依据,应当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只是表明学校愿意派遣毕业生到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也同意接受的协议,其中并未明确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姚乐乐律师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问题有事先约定,亦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是三方,它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签订之一,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与学校无关。
二、是内容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人就业情况统计,它只表明一种就业意向,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三、是签订时间不同。一般而言,就业协议签订在先,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四、是两者法律依据不同。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合同法》来处理。
综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不同,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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