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仲裁中的公告送达
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仲裁中的公告送达小费ta6 | 浏览 3977 次我有更好的答案推荐于2016-01-13 04:07:40最佳答案送达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传递仲裁文书的一种形式,属于处理仲裁案件中的程序范畴,所依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的相关规定,其送达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送达方式及送达程序的理解偏差,难免出现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随意性和不合法性。比如在公告送达中,就存在公告内容不规范、送达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影响劳动仲裁的法威及声誉。下面,笔者就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仲裁文书的公告送达方式,谈谈个人的见解,与大家共同探讨。
第一、关于公告送达的要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只有在送达仲裁文书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才可适用公告送达:一是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二是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送达方式(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以上两点是实施公告送达的基本要件,只有具备以上两点中的一个方面,才可以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
第二、关于公告内容的规范。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见到公告后,能从其中了解所送达仲裁文书的主要内容、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等。但在仲裁实践中,大多数仲裁员对公告内容的书写过于简单,只书写送达的仲裁文书名称。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有的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定书等,也不能将基本的裁决或裁定结果在公告中写明。这些简单的公告送达后,势必损害受送达人的劳动仲裁知情权,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如何书写公告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对公告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愈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该条款的规定应该同样适用劳动仲裁文书的公告送达。
第三、关于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与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获悉劳动争议仲裁委送达文书的内容。但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受送达人的居住地址不明,加上公告送达方式覆盖面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很难保证受送达人能在规定时限内获悉送达的仲裁文书及文书内容。要很好地解决公告送达的局限性与受送达人仲裁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就要对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认真选择。就目前的条件而言,劳动仲裁中可适用的公告方式有张帖公告、电视公告、报纸公告等。是否可以以网络等其他形式进行公告送达,还有待相关法规进行规范。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要正确选用公告送达方式,还应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则,并考虑“具有针对性”原则。具体要做到:(一)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如若知悉受送达人活动在特定的区域内,可根据针对性原则,在该区域主要公共场所张帖公告,也可通过地方级的电视、报纸公告。否则应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则,在省级以上的电视、报纸进行公告。(二)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在仲裁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居住所张帖公告,也可通过电视、报纸公告。(三)对于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总之,只有正确选择公告送达方式,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受送达人的仲裁知情权,实现公告送达的目的。
第四、关于公告程序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笔者认为,该款的规定有两层意义:一是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以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理由的合法性。公告送达是劳动仲裁文书送达中的最后一种手段,只有符合“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条件时方可适用;二是要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公告送达的经过是公告送达过程以载体形式而反映的,公告送达后,要在案卷中明确保留和记载送达过程。如保留公告底稿、张贴回函、报纸复印件及有关发票、照片或回执等。最后,在仲裁案件的裁决书或裁定书中,还要记述有关公告送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