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高管失职应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只要实施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即应向公司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连带责任,与协助行为对抽逃出资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否为抽逃出资的必要条件等因素无关。1、担任公司高管,尤其是聘用制的高管,全年年薪才多少?犯得着冒这么大的风险吗?如果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被判对巨额抽逃出资的本息返还承担连带责任,风险不可谓不大——家里辛辛苦苦按揭购买的住宅都可能保不住了。切记,切记:公司高管人员不要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否则其个人也应向公司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应保管好自己的法人名章,不要轻易交由公司财务人员保管。根据相关的司法案例,在出资款转出的转账支票上加盖法人名章,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以其实际未控制法人名章、对抽逃出资事宜不知情的抗辩理由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被认定为协助抽逃出资的主体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其他高管(尤其是财务总监)也不可掉以轻心,只要是了解并参与和协助了抽逃出资行为,就可能会被判令承担责任。失职
相关法律: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