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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支付的丧葬费能否作为债务在遗产中优先清偿
发布日期:2017-03-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2016年6月,汪某因患病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在其抢救治疗期间,家属为其给付了在医院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55400元。生前汪某在其县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价值35万元。亲属为其办理丧葬事宜花费了38000元。不久后,廖某、李某、王某等人相继找到其亲属,称汪某生前曾向他们借款,要求归还所借的债务。后各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其亲属辩称,我们为汪某支付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应在遗产范围内扣除,优先清偿。

  【分歧】

  对于汪某的亲属为其支付的丧葬费是否属于债务?能否在遗产中优先清偿?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丧葬费用应属于汪某死后必然产生的费用,应属于其死后债务,且我国民俗常认为死者为大,处理死者的丧葬事宜应优先于办理其他事宜,故在死者有遗产的情况下,因此产生的费用应在遗产中予以优先清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丧葬费不属于债务,不应在遗产中优先清偿。债务应是债务人生前所产生的,且从道德上讲,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是其作为亲属应尽的一项义务,其亲属不能以此为债务要求优先清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债权债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所谓债务是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即产生债权债务时必须具有债权人及债务人,而既然人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作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主体已经不复存在,则无产生债务的前提,故对于死后产生的费用应不属于其债务。

  二、将丧葬费用列入债务范围,有可能会影响被继承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利益。依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众所周知,丧葬费用因各地经济水平及风俗方面的差异,操办规模不同,费用可能相差很大,被继承人的一般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控制丧葬费用的开支。因此,如果丧葬费用很高,而且又可以从遗产中清偿,在遗产有限的情况下,丧葬费用的债权人与被继承人的一般债权人均要求用遗产清偿债务的,依法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必然会受到损害。

  三、依照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安葬被继承人是继承人的一项义务,因而发生的丧葬费用一般均是由继承人来负担的,该传统习惯应予以尊重。

  综上,本案中汪某亲属为其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债务,也不属于应当缴纳的税款,不能在遗产中优先清偿。
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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