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借贷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承办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
【基本案情】
张某和杜某均是离异,通过熟人介绍认识后不久登记结婚。在杜某和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前,杜某向闪某借款50万用于投资,杜某和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当天,杜某又向闪某借款30万用于投资。由于婚前接触不多缺乏了解,杜某和张某结婚后多次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后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分开居住后,张某提出离婚。杜某认为与张某离婚的话,自己就离两次婚了,名声不好,且自己和张某结婚时间短,还没有从张某处得到什么好处,不甘心,所以不同意和张某离婚,同时杜某扬言如果离婚,也要让张某背上一身债务。在张某提出离婚后,杜某就伙同闪某以闪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张某和杜某要求偿还闪某借款80万元,张某和杜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都判决张某与杜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不服,经过熟人介绍,找到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谢保平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证据材料的仔细分析,发现闪某在二审时向法院提供的答辩状中表示,杜某是在和张某结婚之前就向她提出借款的意图,借款给付是在杜某和张某结婚之后。谢律师认为这个借款只能算是杜某的婚前借款,因为杜某与闪某之间的借款合意是在结婚之前,只是给付时间在婚后,明显应当算是杜某的个人债务。杜某提供的杜某与闪某的银行往来账单显示,杜某在结婚后往闪某的账户汇入25万元,这应该是杜某偿还闪某的借款,但是闪某不仅对杜某偿还的借款只字不提,还明确陈述杜某一分钱都没有偿还,而杜某却对闪某的陈述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杜某与闪某制造债务陷害张某的可能性比较大。
另,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会议纪要,如果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可以证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杜某的借款是在杜某和张某结婚之前发生的,双方结婚时间短,家中既没有大件物品,也没有巨额支出,借条上也没有张某签字,借款也没有经过张某同意。综上所述,闪某与杜某之间的债务不能认定为杜某和张某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某认可谢保平律师的分析意见。
庭审过程中,谢保平律师将上述分析意见向法庭充分陈述,闪某反驳称银行账单上的25万元转账是杜某偿还婚前向闪某所借的80万欠款,另外还有50多万没有还。谢保平律师针对此提出如下反驳意见:首先,闪某陈述杜某和其之间还有其他欠款,该陈述没有证据材料佐证;其次,闪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杜某在婚后偿还闪某的欠款是专门偿还婚前的债务;再次,即使事实真如闪某所言,闪某却始终未就杜某婚前的债务起诉杜某,而对该债权形成之后债权起诉杜某和张某,其合理性无法解释。
【裁判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的代理意见,将此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