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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否依据经济补偿金欠条直接起诉用人单位?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陈某于2012年5月进入到B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15年5月5日,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4日。2016年1月,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陈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3000元,双方协商陈某的经济补偿金为1万元,由公司出具欠条,约定公司将于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后公司到期未付,陈某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本案是否应当受理,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解释明确规定只有当欠条实质是用人单位应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时,法院才应当受理,经济补偿金不是工资,因此,法院不应当受理,劳动者应该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陈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且公司已出具了欠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案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助。实践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劳动者大多想寻求一种效率较高的救济制度,仲裁相较于诉讼刚好具有这种优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就算是诉讼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案件的审限也是三个月。

  其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该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次申请仲裁,但是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必须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于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劳动者更应该选择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这实际上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了劳动争议仲裁效率,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即使是对于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劳动争议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的效率还是高于诉讼制度,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就经济补偿金向劳动者出具了欠条,其实案件的争议就不会很大,权利义务关系也很明显,后期若用人单位没有按生效的裁决书履行给付义务,劳动者照样可以以生效的裁决书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劳动仲裁才应该是最合理的选择,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明确指出劳动者只能是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委员会的劳动仲裁。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游朦  责任编辑:抚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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