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收养需要哪些手续
一、收养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1、基本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合法收养需要哪些手续
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不同收养情况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1、收养社会弃婴
(1)无子女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6)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1)父母死亡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5)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特困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5、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亲属关系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6、收养残疾儿童
(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5)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7、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8、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
须出具国外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旅游证);港澳台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华侨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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