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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先:在实践中推进司法改革
发布日期:2009-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涉及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等众多机关的司法改革中,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重要组成部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审判方式改革,到审判机制改革,再到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动了法院工作的大发展。

  在这场改革浪潮中,上海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工作机制为目标,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院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司法理念上实现新的转变,在司法职权配置上逐渐优化,在司法运作技术上日臻成熟,并不断在总结中得到发展。

  30年司法改革的成绩,可以说是所有“法律人”的骄傲。近年来,上海法院在市委、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经过全市法院的不懈努力,在司法改革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主要表现在: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改革过程中,上海法院坚持向人大汇报,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沟通,相互配合与支持;努力争取当事人和律师的理解与配合。3、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上海法院认真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思考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加强审判理论研究,力求把握司法运行的基本规律。4、增进广泛的群众基础。5、吸纳先进的法治经验。

  法院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积累了有益经验,但在改革过程中也走过一些弯路,前进的道路上还将面临不少困难与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恰恰为今后的司法改革提供了拓展的空间,我们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

  具体来说,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司法改革应遵循的原则。一是立足国情,稳步推进;二是统筹兼顾,共同推进;三是内部整合,系统推进。对于必须改且条件成熟的,马上改;对于应当改但条件尚不成熟的,要创造条件,逐步改;对于难度大、影响面广的改革,则要积极探索、稳步实施。

  另一方面则要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具体路径。今后改革的重点,应该从宏观层面的司法体制革新、中观层面的司法职权配置以及微观层面的司法行为调整入手提出具体的改革方略。就法院而言,具体的改革路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一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二是从增强司法公开角度深化司法改革;三是强化司法为民;四是加强司法理论研究;五是加强司法改革宣传。(作者系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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