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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司机死亡非机动车应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7-03-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刘某所驾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两者均受伤,其中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而刘某驾驶的电动车属非机动车,且本次事故中,机动车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非机动车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过失相抵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非机动车方不应赔偿机动车方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章行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赔偿机动车方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可根据非机动车方的责任确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以优者危险负担和过失相抵原则排除非机动车赔偿责任并不适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交通事故中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事故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按照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来分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但该原则只是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原则之一,不能突破法律的明确规定,更不能凌驾于处理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的其他原则之上。同时,根据本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刘某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占道行驶,具有过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确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已经体现了危险负担原则。而且,摩托车与电瓶车在速度、回避危险能力相比,摩托车并不占优势,因此依据这一原则排除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未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没有表示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没有现实依据。

  其次,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未否定具有过错的非机动方对事故造成机动车方损害给予赔偿,且根据侵权法的一般原理,违法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应予赔偿。在归责原则上,笔者认为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非机动车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其责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适宜的,有利于增加非机动车方的责任心、体现了抑强扶弱的法律精神。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作者:人民法院 张星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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