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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二手房谈好了赠送装修和家电的,卖家反悔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17-03-03    作者:张静律师
吴氏父子将其二人名下一处房产以50万元转让给阿罗,此价包括卖方已支付的装修费、维修基金、水、电、煤气、电话及微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初装开通费、入住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随房出售的设施物品的价款。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成交价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家私电器,详见物业资产明细表。后阿罗收房时发现屋内的空调、排气扇、热水器、花洒等固定装修皆已被拆除搬走,遂拒绝收房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拆除的装修12000元即违约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虽未列明房屋交付时所包括装修及家居设施的具体项目,但合同载明诉争房地产按现状出售,并一再强调房屋转让包括卖方已支付的装修费和其他随房出售的设施物品等,以及成交价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家私电器等,按照商品二手房关于出卖方应保证转让房地产能够正常使用标准的交易惯例,出卖方在交付房屋时不得拆除附合装修及其他足以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家私电器等。
  窗帘和窗帘架、排气扇、防盗门等早已附合于房屋之上形成固定装修,出卖方不得将其拆除。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热水器等足以影响房屋正常使用,且将前述电器设备拆除可能造成意外发生,因此,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热水器等亦不能拆除。吴氏父子在签订合同后交付房屋前擅自将前述固定装修及必备电器设备等拆除并搬走构成违约,且经原告阿罗提出异议后仍未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故应按现值及重置费用向阿罗赔偿损失。
  鉴于双方庭审中确认装修及电器设备的现值及重新安装费用按6000元计算,故吴氏父子应按前述金额向阿罗赔偿损失。虽然吴氏父子于20154月迁出诉争房地产及交付钥匙给经纪,但其擅自拆除及搬走固定装修及必备的电器设备后,经阿罗提出异议后仍未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致使阿罗至今仍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应视为未按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吴氏父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吴氏父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阿罗赔偿损失6000元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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