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与盗窃的法条竞合情形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经常会有一些交叉规定,即两种相似的犯罪行为,有可能会有一些相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那么侵占与盗窃的法条竞合情形是什么呢,华律网小编查询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做出以下解答。
一、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二)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四)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法条竞合如何适用
在法条竞合条件下,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只能适用其中的一法条定罪处罚。其选择适用法条的原则,主要是:
(一)特殊优于一般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一般的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适用特殊法。因为,正是由于某种行为具有某一方面事实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立法者才将其制定为特殊法,以别于一般法,并且与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适应,规定或重或轻或相同的刑罚。只有实行上述原则,才能符合和实现立法的意图。
(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轻于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仍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适用一般法。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各种特殊的伪劣产品的犯罪,第140条是一般法,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其它各条是特殊法,其法定最高刑有的是死刑或无期徒刑,有的则很轻,例如,第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针对上述法条竞合关系,刑法第149条规定,实施特殊法上的行为,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可以适用第140条一般法:
1、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具备刑法第148条的全部要件,但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可按第140条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上述第141条至第148条的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重法。具体说就是,特殊法重的,适用特殊法。一般法重的,适用一般法。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占与盗窃的法条竞合情形是什么,在某种犯罪行为与另一种犯罪行为的交叉规定当中,犯罪者的情况趋向于哪种犯罪形式,那么将以哪种法规进行量刑,所以,在案件答辩过程当中,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准确定罪才是我国法律的最终目的。欢迎大家来华律网咨询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