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确定房产归属 协助过户是义务
原被告原系夫妻。2005年9月20日,双方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居住的楼房一幢归原告于女士所有。离婚2年多来,被告一直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楼房过户手续,妨害原告行使对楼房的所有权。无奈之下,原告向延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经过调解,解决了该起婚后财产权属纠纷案件。调解书确认,被告张先生协助其前妻原告于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讲法:
夫妻双方经协议离婚,自愿协商房屋归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离婚协议属有效协议,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是该合同履行当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履行当中的附随义务,应随主合同一并履行。被告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本案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主动与原告达成了上述协议,并及时履行。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