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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找不到死者家属赔偿款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2-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例】

  2015年,李某驾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一行人,后经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责任书确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多方查找仍找不到死者家属,本案经交警大队调处后李某向交警大队预交了10万元赔偿费,并商定等交警大队找到死者家属后再由其转交给死者家属。后本案因一直无法找到死者家属,李某遂要求交警大队返还10万元赔偿款。

  【分歧】

  交通事故找不到死者家属,赔偿款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警大队未受到任何损失而获得10万元赔偿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赔偿款退还给李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警大队代收10万元赔偿款,属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交警大队与李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本案确实无法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10万元赔偿款为无主财产,应当收归国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李某驾车撞死一人,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据此可知,交警大队与李某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交警大队代收10万元赔款款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需退还。

  另外,侵犯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从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从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来看,在义务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交警大队将赔偿款收归国库更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综上,如本案确实无法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10万元赔偿款为无主财产,应当收归国库。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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