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同事手机刑事案件的辩护
【案情简介】
H某于2016年8月19日15时许,将同事W放在办公室的小米手机盗走,后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分三次转走W手机中的4400元。后H被公安机关抓获,H对所有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之兄的委托,陕西渭临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开庭审理。通过查阅案卷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做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上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经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及查阅案卷,了解到犯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在一处打工,两人关系较好,平时相互在彼此面前用手机发送微信红包,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微信红包密码和微信红包中的余款相当熟悉。由于被告人一时经济紧张,故临时起意,将受害人放在任何人均可自由进出的休息间兼办公室的手机拿走,并陆续将受害人手机中微信红包的4400元转至自己账下。
作为本起盗窃案件,本身并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对于涉案数额达到追诉起点(较大)的本案,被告人并未将案款挥霍或者转移,而是准备寄回家中以备家中急用。而且自己也想着等下个月发工资后连同手机和钱款一同还给被害人并向被害人说明和道歉。明显在主观上被告人没有盗窃财物故意挥霍的故意。就本案来看,对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二、由于被告人主观恶意较小,对其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步入社会不久的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是在经济困难时临时起意,偷盗了自己好朋友的钱物。期间也没有做出更加恶劣、严重的违法行为,明显就是一个涉世尚浅心理不成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的主观心理。
三、被告人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尚属初犯,此次案件纯属偶然行为,主观上并没有预谋犯罪的主观故意。
四、案件侦查期间,在侦查机关主持下,被告人的亲属已经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
五、对被告人判处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在律师会见时,被告人表示认罪。经过公安机关的教育改造,其对自己糊里糊涂犯罪行为已经悔悟,表示绝不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
本案中,不存在加重情节的存在。同时,也没有什么情节能显示出胡勇的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所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较妥。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杜文发 律师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法院判决】
判处被告人缓刑。